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可分开而不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交易,税法上称混合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头等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现两个规定表述不同,前者的规定更加明确。玉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所属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分别依据会计制度核算。
二、税务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头等款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可分开而不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六条规定,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有相似规定。
三、案例分析
2020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部外购电梯并负责安装。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1000 000元,其中电梯销售价格为980 000元,安装费为20 000元。电梯的成本为560 000元;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12 000元,均为安装人员薪酬。假定电梯已经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款项尚未收到;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电梯发出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560 000
贷:库存商品 560 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
借:劳务成本 12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 000
(3)确认销售电梯和提供劳务收入
借:应收账款 1 127982.52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980 000
——提供劳务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 400(= 980000×13%)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2.52[=20 0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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